借款合同中贷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贷方继续履行合同职责如期如数提供贷款合同中的货币;按照合同中违约的情况对进行相应的赔偿。借款合同其实指的是当事人根据约定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转移给其他方,而其他方则与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还同样数量的货币的合同。受领货币的一方叫作借款人,而提供货币的一方叫作贷款人。
一、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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