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需持居民户口簿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添加一个曾用名,也就是结婚证上所登记的名字。2.夫妻持增加曾用名后的居民户口簿、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及 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