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目前,我市市仲裁委和县区仲裁委管辖范围划分如下:
1、四县、巢湖市实行属地管辖原则,除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原则上由案件所在县或巢湖市管辖;
2、市劳动仲裁委管辖下列劳动案件:
(1)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市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凡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元美元以上(均含本数)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除外)、私营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市辖区和开发区仲裁委管辖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本辖区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区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凡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元美元以下(均不含本数)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控股除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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