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提前退休的原因有哪些
1、职工方面的原因。职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其在效益不佳的企业被拖欠工资,还不如投靠社会保险这棵大树旱涝保收。如果自己再有一技之长,退休后有了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再被其他企业所聘用。
2、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负担沉重,千方百计地钻提前退休的空子。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后,既减少了工资开支,又减少了保险福利费用,减员就成为他们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3、地方政府的助长行为。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稳定的局部利益考虑,遇到过不了的坎时,就会纷纷给劳动保障部门施压,甚至以摘帽子相威胁,迫使批退,再加上现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对地方政府责任的约束,必然助长了提前退休。
4、现行政策不够完善。尽管国家对此三令五申,劳动保障部也多次对各部门提前退休工种进行了清理调整,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相关具体政策或规定,而现行的政策都不够严密,操作性都不强,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提前退休的不利影响有什么
1、加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一方面提前退休使大批劳动者退出生产领域,直接减少了在职职工人数,减少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基数的职工工资总额,不仅影响了扩面范围,而且直接缩小了社会保险的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大批劳动者提前退休,对养老金的需求直线上升,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扩大,使我国起步晚、积累少的养老保险基金更加捉襟见肘,这也是近年来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2、对就业再就业造成巨大冲击。提前退休人员大多有技术、有经验,年龄在50岁左右甚至更年轻,正是发挥余力的黄金时期,这些人较早地退出生产领域,是极大的人力资源浪费,甚至是人才流失。加之一些提前退休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企业缴费部分,有使用成本低廉之优势,使得这部分人员在就业竞争中占据有利条件,易于实现二次就业,这就必然会加剧正常就业年龄段求职者的就业难度,使各地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起来。
3、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丰富经验和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提前退休,不仅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来源,而且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提前退休虽减轻了部分单位的负担,但就整个社会来说,造成了劳动力成本的转移,社会总体消费资金并未减少甚至增加,加大了对社会再生产的需求,增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再加上职工提前退休多为企业面临困境、效益下滑时期,这一时期也是企业最需要帮助和支持的时期,职工非但不出策出力相助,而是采取提前退休之策,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单位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会对企业经济长远发展严重不利,影响至深。
4、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职工提前退休,除了直接增加社会负担外,势必缩短其缴费年限,减少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度,其享受待遇水平必然低于正常退休人员,不仅会直接影响提前退休者的生活保障水平,而且是人为地造成社会不公平。另外,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实现二次就业也会造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凡此种种都为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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