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上承认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且两人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双方没有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等。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那么他们只能被视为同居关系,而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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