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通过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进行核算。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额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