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
但如果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若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