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后房产证上为两个人名字的问题:1.根据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诉讼判决书进行不动产登记过户。夫妻离婚房产过户一般无需交税: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房产过户无需交税。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房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2.保持共有关系: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诉讼判决书中针对不动产没有进行分割或双方达成共有协议,可以双方以共有的状态对房产享有所有权。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手续有以下几步: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另外,需要的材料有: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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