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少60%一70%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减少40%一50%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少20%一30%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责任按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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