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龚某的丈夫吴某向韩某借款300余万元,后尚欠80余万元,两人离婚后,债主将龚某和吴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归还欠款。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韩某借款85万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9月23日,吴某向韩某出具一份《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韩某现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同日,韩某让朋友万某、蒋某通过银行共转账350万元至吴某的账户。后吴某陆续归还借款共计265万元。此后,韩某要求吴某归还剩余借款时,其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韩某认为该笔借款发生于吴某与女子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韩某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某与龚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庭审中,龚某的前夫被告吴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龚某辩称,其和前夫吴某自2010年起便长年分居,被告龚某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查明,被告吴某与被告龚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1年,被告吴某与婚外第三人共同生育一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韩某借款350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江西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证人万某的证言等证据佐证,被告龚某称上述借款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吴某未到庭对借款事实进行抗辩,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并对被告吴某向原告韩某借款35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称被告吴某已归还借款本金265万元,且按五分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其借款本金85万元,因被告吴某未到庭对还款及支付利息情况进行抗辩,相应举证不利之责任,应由被告吴某承担,故法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吴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并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韩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龚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日常生活及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且被告吴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婚外第三人生育小孩的事实,虽然婚姻存续期间两被告共同购买、出卖多套房产,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些房产的购买与本案借款存在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被告龚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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