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人员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技术、质量的检查和监督。要求管理人员应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作风正派,清政、廉洁,懂技术、懂业务,对工作认真负责。主要具体工作是:
1、根据领导分配的施工任务,认真做到三熟悉,即要熟悉图纸、现场、规范。
2、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提出意见,监督执行
3、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
4、会同施工单位搞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复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测量定位、抄平放线工作。
5、严格检查工程质量,对违反设计及施工规范的,有权采取制止、返工等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施工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事故负责。
6、循序检查各工序质量,对隐蔽工程要坚持到现场跟踪检查,对关键部位的检查应作施工记录,严格隐蔽工程验收,
7、工程变更工作按程序办理签证。
8、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好文明施工。
9、原材料进场后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所采购的材料进行验收及检测,对所管工程主辅材都要求使用合格以上产品,并注明厂家和商家。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必须责令施工方将不合格产品退场,如发现施工方违反协议,使用不合格产品,有权勒令返工、停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10、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各个施工工序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11、施工人员必须深入现场,秉公办事,签证工程核定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于审查不严或其它原因,应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
12、按时参加碰头会,研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3、坚持记施工工作日记,严格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的建筑构件及材料,检查各类设备的出厂证明材料实验单,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技术处理措施都要详细记录。施工日记填写要真实、仔细、作为第一手资料要认真保存,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工程结算。
14、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竣工资料及资料归档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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