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丢了的处理方法:
1、及时报告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说明涉税资料遗失情况,对知情不报的,税务局将予以从重处;
2、对遗失的涉税资料应在有重大影响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3、将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和涉税资料遗失情况的书面材料一并交稽查科接受处理,如为被盗发票、收款收据,企业还需附上已在公安部门报案的证明(报案前要注意保护好现场);
4、遗失已用发票、收款收据存根联,一般不需登报声明作废,但必须提供发票、收款收据已用部分最后一份记帐联复印件,税务局将视情况酌情处理。凡不能提供记帐联复印件的,一律作遗失空白发票、收款收据处理;
5、接受税务局处理时,凭税务局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稽查科直接开具罚款税单;
6、处理完毕后,可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购领发票、收据也可正常进行;
7、发生遗失发票、收款收据或税务登记证等涉税资料接受税务局处理后,又找到原遗失的发票、收据等材料,税务局不再收回或更改处理决定,纳税人应将找回的原遗失发票、收款收据等材料交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销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