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针对患者的举证提供反正。对于患者提出的医患关系成立、具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等事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患方的主张或诉讼请求。
2、过错推定下的举证责任。
3、提供完整病历。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4、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
二、车祸保险公司哪些费用可以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伤者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住院费发票等收入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车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或者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申请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维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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