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薪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
第八十五条规章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一规章的出台,将大大加重用人单位拖欠薪资的成本。因为,原劳动部《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除在规章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薪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薪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章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在第30条第2款规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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