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费用由双方协议或由法院判决。但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保障其正常生活和成长。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仍然是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离婚后女方不一定要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如果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则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费用和期限,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即使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仍可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父母提出合理要求。抚养费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代表子女请求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一方可以直接承担抚养费用,而不必改变抚养费用的权利主体。实践证明,这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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