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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自首?
2023-10-06 20:11:17 责编:小OO
文档

职务犯罪准自首的认定及职务犯罪单位自首的问题。职务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未掌握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犯罪较轻者可免除处罚。单位犯罪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条件,主体为能代表单位意志的成员。单位自首可由集体或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管人员自动投案也可视为单位自首。个人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罪行条件下,单位自首效力及于个人。考虑职务犯罪自首是否同时具备单位犯罪或准自首情节。

法律分析

一、职务犯罪准自首的如何认定

1、职务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对于准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关于职务犯罪单位自首的认定问题

1、认定成立单位犯罪自首除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以外,还有一个单位自首的主体确定问题,即单位犯罪后谁有资格代表单位自首的问题。

2、单位犯罪后自动投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中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意志,其自首行为应视为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除单位负责人以外的领导层成员负责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在其所主管的工作范围内代表着单位的意志,其自首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3、对于单位犯罪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4、对于单位成立自首的情况下,其效力是否及于个人,《意见》作了肯定的规定,但以个人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罪行为条件。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如果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5、对于职务犯罪的自首,应当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同时是单位犯罪或者具有准自首情节。

结语

职务犯罪准自首的认定标准包括: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与交代的罪行属不同种、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视为自首。单位犯罪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由能代表单位意志的成员进行自首。单位自首可由单位集体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实供述。对于职务犯罪的自首,还需考虑是否同时具备单位犯罪或准自首情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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