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2、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
(1)机构性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2)管辖范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界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3)争端解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施的时间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岐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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