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定义基本工资为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工资标准支付,具有相对稳定性。全额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之总和。工资发放应按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只能在法定情况下代扣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一、劳动法怎样定义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
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二、全额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三、工资发放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6、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结语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是员工工作稳定性和安全感的保证。全额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合理的工资支付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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