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合格,根据程度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和次要不合格等。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一、三包法规定的质量问题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产品生产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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