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是由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金的支付由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如果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查。如果复查结果还存在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工伤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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