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抚养孩子一方不给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可以以自己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对不直抚养孩子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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