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一审已经判离,现在对方对财产分割不服上诉,二审不会不判离的。
一审判决离婚,双方对判决离婚无异议,上诉只对财产分割提出,而不是对离婚不服上诉,所以法院只会对财产部分作出判决的。但是因为离婚作为一审的部分判决内容,因为对方的上诉而未生效,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只能等二审判决出来后,双方的婚姻才会解除。
当然一审的判决的效力就处于一种未决状态。因此,关于离婚的效力,因为财产问题的上诉而中断,不能生效。最终结果就看法院二审的裁判了。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