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给少了的处理方法包括:
1、离婚后,当事人认为对方抚养费给少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去对方进行协商,对方愿意增加的,双方可以重新约定抚养费的数额;
2、对方不愿意增加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的,应当作出判决。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如下: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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