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争议时,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30天内提出,可适当延长;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如已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应中止审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延长,但最终决定权仍在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
一、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怎么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案件审理。
二、工伤认定在时效上要注意什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提出的,本人或近亲属也应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否可以延长,法律无明文规定,但经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可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义务对劳动者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进行调查,可以说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可以延长的。不过最终作出决定的是行政机关,法院有撤销其决定的权利,但并无代其作出决定的权利,故劳动者还是要在工伤后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人社部意见,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劳动关系确认后,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恢复认定程序。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如发现已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应中止审理。工伤认定申请需在30日内提出,特殊情况可延长。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提出申请,1年内可由本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期限可延长,但最终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劳动者需及时了解申请情况,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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