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试用期期间工伤
试用期间发生的事故是算工伤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工伤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规定的情形,只要不具备排除工伤事由,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要求
1、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包括两方面:
第一,存在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一事实,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工作实践中对工伤的概括性定义,而实际上工伤的外延并不完全局限于此,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二,经过工伤认定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伤认定,指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职工所受伤害或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含职业病)进行调查、认定的行为。
2、关于享受伤残待遇的条件。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
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自理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等有关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该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
3、关于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原则要求。由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是影响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待遇的法定程序,与工伤职工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这两道法定程序繁琐、耗时很长,会给工伤职工带来不便,甚至可能使其迟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条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在设计工伤认定程序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时,应当遵循简捷、方便工伤职工的原则。
三、职工工伤怎么举证公证
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或职工一方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来进行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证据;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证据;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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