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是否准许离婚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并需要进行综合赔偿的考虑。
法律分析
1、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需要看双方发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需要去综合赔偿与考虑的。
拓展延伸
二审是否有可能改变一审离婚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二审法院有可能改变一审离婚判决。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程序,它提供了机会重新审视案件并进行独立的评估。尽管一审判决通常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新的证据、法律解释或其他相关因素对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二审中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或合理的法律理由,二审法院有可能改变一审离婚判决。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具体审查和判断。
结语
综合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二审中有可能被改变。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新的证据、法律解释或其他相关因素对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或合理的法律理由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具体审查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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