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抚养费少给,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应根据父母收入比例确定,无固定收入可参考同行业平均收入;抚养费可定期或一次性给付,也可以物折抵;国家高度重视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不影响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
一、协议离婚抚养费少给该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协议离婚子女抚养费给多少
1、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在我国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知道孩子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同时也是祖国的未来,国家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给予高度重视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了,抚养义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止。
结语
父母离婚后,若协议离婚抚养费过低,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原定抚养费无法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状况改变需要增加,或其他正当理由,都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国家高度重视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根据父母的收入情况,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定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也可通过物品折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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