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面放开二胎,以前征收的二胎以上的社会抚养费用应该退还给公民。征收并不是罚没,那部分社会抚养费用是属于公民的钱,政府当时征收应只是保管,而不应没收公民的财产。社会抚养费,应用于抚养孩子,不应被挪作他用,现在政策放开,就应返还。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违法躲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现在放开了就不用交,而那些遵纪守法的,就要辛苦交了血汗钱,这不是鼓励大家都做老赖吗?法律公平性何存?返还二胎内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是国家负责任的体验。
关于返还的方法,现在做以下探讨:
方案
1、退还现金。由于历年来征收的抚养费金额数量巨大,一下子全部返还,政府的资金压力会很大,估计比较难接受;
方案
2、用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以公民实际生活中的抵扣税款,例如:个人所得税,购房、购车税等。此方案的执行上比较困难;
方案
3、国家给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孩子设立一个公民账号,把征收的金额打进此账号,金额用于孩子日后的教育、医疗等支出;这个有可行性。
方案
4、把易经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转入缴纳人的个人社保账户。这对国家的压力不大,还可以减缓养老金的压力;
方案
5、国家设置社会抚养费基金。所有社会抚养费划入此基金,给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分配等额的基金值。例如:基金是1元1股的,已缴纳10000元抚养费的就分配1万股,该基金有赎回冻结期,例如:国家规定是2015放开二胎的,你2013年出生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冻结2年,2年内不参与基金分红并且不得赎回;假如是2012年超生的,则冻结3年,3年内不参与基金分红并且不得赎回,以此类推。赎回应设保护期,即在解冻起的一星期内,应设保值赎回,每股金额不小于1元,保证抚养费本金不会少。
政府可以依旧对三胎以上的征收大额的社会抚养费,其费用也是划入社会抚养费基金,对于三胎以上的社会抚养费,政府应在放开三胎政策的时候按类似期限解冻;如果一直都不放开,那么应设置30年后,可以强行解冻,让缴纳人赎回。对于那些缴纳了费用,但却不幸夭折的,政府应在公民申请的时候全额返还。
我们鼓励公民守法,对于以前那些因拖欠社会抚养费而导致的法院执行费、滞纳金等不应退还。
把社会抚养费退还给公民啊,养个孩子不容易,政府不应昧了这部分的钱,把这些钱退还给那些家庭,不应让他们心存怨愤,让他们更好养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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