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对于工伤认定有异议时,一般是先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而在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也不服的话,那么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一个行政复议前置的要求。但如果是因为认定部门不予受理申请,而当事人对此不服的话,则可以直接提起进行行政诉讼。
在拿到认定书之后,若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半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再次进行工伤认定,但是一般来说,若鉴定机构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鉴定,且申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再次进行鉴定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批准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鉴定是由工伤部门来实施此行为,对于鉴定的结果如果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是可以再次提出鉴定,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自己来进行保护,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