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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