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下列情况除外:(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土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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