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一、交通事故仲裁费用表
(一)案件受理费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就是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费计算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要尽快处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处理的,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二、申请执行的费用多少?
申请执行的费用在执行后由被执行者承担,申请方不承担执行费用。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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