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未破裂时法院不判离婚;离婚起诉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立案;无法提供离婚理由或证据时法院不判离婚;原告不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军人配偶不同意离婚法院不判离婚;女方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离婚法院不判离婚;初次诉讼多数法院不准离婚。
法律分析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既然如此那么法院不判离婚的依据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当然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这是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中,最常见的一种。因为很多人对离婚起诉书不重视,随便一写就交给法院了,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对于这样的起诉书,法院会认为当事人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没有离婚的法定事由出现又没有证据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第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婚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与军人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才能离,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军人自己同意离婚,否则法院不会判离婚的。
第六、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法院都不会判离婚的。
第七、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法院不判离婚的主要依据之一。然而,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起诉书不充分、缺乏法定离婚理由或证据、原告态度转变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法院不判离婚。军人婚姻和女方怀孕哺乳期也有特殊保护措施。此外,初次诉讼时法院一般不准离婚,除非满足法定离婚理由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需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增加离婚判决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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