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协商增加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法律上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夫妻双方当初的离婚协议、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孩子未出生是否可以放弃抚养权
孩子未出生可以放弃抚养权。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约定的费用期限;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或者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价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抚养费减免和增加的条件有哪些?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三个条件,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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