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本条是关于对一审判决上诉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124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专业人士都知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基于离婚案件特殊性,由于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就不能或就不再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若对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要是判决离婚,根据一般逻辑就要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第一次”处理,这也是一二审法院的唯一一次处理,二审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两部分内容的上诉权,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
通俗的讲,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离婚案件,二审法院不能径行判决离婚,而只能调解离婚或发回重审。
首先要判断是否上诉:基于以上分析,作为一审原告如果不服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就要看二审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或者更进一步说对方是否存在“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的条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如果能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能达成一致或可能性比较大,也可以考虑提出上诉。
如果你决定上诉,在二审期间,要通过事实和法律、亮明自己的“真实目的在财产”和坚决离婚的态度,给对方施加压力。引导对方当事人和解,“和解有利双方”,利用法官组织调解等有利时机,必要时作出适当让步,促成和解,这一切都是您的策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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