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停工留薪期薪资;(七)生活护理费;(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伤残津贴;(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一)丧葬补助金;(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章。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章。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置。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章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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