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
1、2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其他工伤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通过以上工伤认定标准,您所说的情况是属于工伤认定标准范围内的,是工伤,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责任的承担是中铁十局进行承担,由于中铁集团并未与社会保险并轨,(至少2012年时还未并轨)因此应当是由单位进行承担责任并与社会保险部门进行沟通处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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