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到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