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在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类案件似乎总是令人摸不着头脑。企业明明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着劳务协议,但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笔者在前段时间有幸再次接触了一把这类案件,于是便于此聊聊心得。
某公司为便于职工非机动车停放,特聘请了位待业人员担任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及看管员。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报酬1500元每月,月前先于支付;管理时间为12小时,每日早晨8点开始至20点结束;每周工作5天,即:周一至周五。公司为其提供简易岗亭一个,并提供开水。管理期间,看管员应当依照公司的规定,主动要求职工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并予以妥善看护;出现乱停放现象的,公司有权指正,并处于5元每次的罚款。车辆丢失的,按每辆150元价格由看管员对员工进行赔偿。协议期限一年。并约定违约金责任,各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相关约定或提前解除协议的,需支付2000元违约金。
双方履行了大半年,倒也相安无事。孰料,09年底,出现波澜。事因起源于快递公司的电瓶车多次未停放在指定位置,而公司管理层指出后,仍未有改善,于是,公司方面做出对其罚款20元,并解除协议的决定。该人员不服
2、如何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但是,依然有很多企业冒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交社保,而一旦劳动者提起仲裁,企业除非否定劳动关系,否则仲裁庭一般都会支持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那作为劳动者一方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3、什么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
有两类特殊的人员,他们虽然合法的就业了,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却不是劳动关系。这里主要是指这两种人:在校学生、退休职工。
1、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对这一规定仍有争议,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仍认为,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打工行为只能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报酬等不受劳动法最低工资等约束,也无需为其购买社保。从企业的角度讲,雇佣学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无可厚非。
现实生活中,使用学生实习在某种程序上已经成为一种用工模式。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断攀升,这使得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堪重负,使用更多的学生实习成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
我们现在在应该知道了工伤认定劳动关系该如何确定了,我们在工伤的时候如果公司不能够够我们应有的权利,我们应该根据法律的要求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来维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大家在工作的时候还是不要粗心大意,一定有小心,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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