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市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劳仲案[2008]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8年度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且截止被告的2008年8月*日,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的问题。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的规定,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况且,被告2008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年*月*日
公司企业不服劳动仲裁而起诉的起诉状与一般的起诉状没多大区别,但因为是不服劳动仲裁,所以很多人以为此时的被告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实这时虽然是对劳动仲裁不服,但争议还是存在于原劳动者和公司之间。这一点还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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