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及其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受理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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