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是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行政诉讼的范围,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不服的,不可以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如果用人单位对该法所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对于之外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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