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规定有:
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非药品区)。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区)。
3.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可以分库或分区存放,零售企业分柜存放)。
4.易窜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可以设区存放,零售企业设易窜味药品专柜存放)。
5.中药材在、中药饮片(批发企业有专门的中药库房,零售企业有中药柜区)。
6.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和危险品(批发企业有专门的库房,零售药店有专柜)。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7.除此以外药品还应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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