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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