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对子女的抚养费通过协议或者判决进行了确定,但在父或母有能力给付的时候可以要求增加。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增加。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就可以根据以上情形进行判断。需要提醒的是,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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