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一、2021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二、2021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284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限额为2020元。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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