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4829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95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85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950元/月执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自主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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