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芜湖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额度、年限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一、首付比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20%和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30%,统一调整为20%;
(二)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房屋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40%;
二、贷款额度
夫妇双方合计月缴存额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保持不变;合计月缴存额在1600元以上、2800元以下(含2800元),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合计月缴存额在2800元以上,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三、贷款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由原来的20年调整为25年。
四、改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方式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不到贷款额度的十分之一,本人同意在缴存额达到贷款额度的十分之一时才办理购房、还贷提取的情况下,可以按月缴存额相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给予贷款。
五、修改异地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方式
不再要求按照余额的10倍,按照月缴存额相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执行。
六、支持引进人才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
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含)以上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人员,在芜湖市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别墅除外),在芜湖市**住房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的9折。具体细则由市**住房金融有限公司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支持棚户区改造对象购买住房
列入棚户区改造对象的家庭,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最低首付比例为30%,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芜湖市**住房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支持,具体政策由芜湖市**住房金融有限公司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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