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芜湖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保障 住房公积金 资金安全运行,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政策。 2、具体如下: 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除外)。 二、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购买改善性住房并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最高额度。一人月缴存8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从原20万元调整为15万元;一人月缴存800元以上、14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从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一人月缴存14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从原3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16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从原3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1600元以上、28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从原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28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从原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网上备案的 房屋买卖合同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原贷款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 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 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 1.2倍调整为 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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