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1-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702元。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区(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2020年月平均工资额。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持经营情况相关材料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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